民丰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信息】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3-10-16 12:56  浏览次数:1179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包括内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法定实施主体: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五、许可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打印执照

七、 申报材料:按《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见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八、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名称:民丰县市场监管局法制科

地址:民丰县索达东路27号

投诉电话:0903-6750315

邮政编码:848599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民丰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暑期16:00-20:00)

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 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7.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10.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 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八、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注:

1.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

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受理机构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机构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

(一)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承诺书;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或承诺书;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地址:民丰县索达东路27号

电话:0903-675315

邮政编码:848500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暑期工作时间16:00-20:00)

一、许可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法定实施主体: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五、许可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打印执照

七、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2.填表说明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填表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三)注销登记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填表说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八、办理地点:

民丰县政务服务中心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暑期16:00-20:00)

十、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名称: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地址:民丰县索达东路27号

投诉电话:0903-6750315

邮政编码:848599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销售、餐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二、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三、法定实施主体: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权限:本级批准

五、许可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打印证照

七、申报材料:

(一)办理食品经营登记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开办者身份证明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食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5、其他材料。

(二)办理餐饮服务登记儒提交资料

1、《餐饮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6、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环保排放标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需提交资料

1、开办者身份证明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其他材料。

(四)办理食品小餐饮登记儒提交资料

1、《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6、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环保排放标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3:30-19:30(暑期16:00-20:00)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名称:民丰县市场监管局法制科

地址:民丰县索达东路27号

投诉电话:0903-6750315

邮政编码:848599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受理机构: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存在违法事实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六、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

七、办理时限 3个月,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批准延长1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民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9036750315

投诉电话:09036750315

信函投诉:民丰县市场监管局

十、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4:00-20:00。

办公电话:09036750315

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案范围 – 民丰县区域

强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方式 --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2、加处罚款。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1、知情权;2、确认权;3、申请回避权;4、陈述申辩权;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6、获得赔偿权。

承办机构 – 执法机构

监督投诉电话        0903-6750315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范围 -- 行政管理相对人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检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查

检查期限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等规定的时限

公开方式 -- 依规定公开检查结果

承办机构 – 执法机构

监督投诉电话        0903-67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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