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和田地委 和田行署批准的《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民丰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民党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民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五)负责伤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残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民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直属1个事业单位,为民丰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民丰县尼雅西路186号
联系人:王文学 联系电话:0903-297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