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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31 10:48  浏览次数:12836

相关政策文件:民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民丰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化、运行管理现代化、党建引领示范化,结合民丰县实际制定了《民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民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二是明确了供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三是明确了不同层次的管理模式。四是明确了农村供水水价调整原则。五是明确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权利义务。六是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和管护主体。七是明确了水源地、水源量保护和供水工程保护的相关措施。八是明确了供水工程责任制、事项监督、考评等管理体系。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农村供水管理适用范围。农村供水管理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在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二)农村供水管理遵循的原则。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三)保持和改善农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任何单位、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二是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三是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农村供水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保障全县的运行管护主体负责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五)供水单位义务。供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二是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三是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巡查、安全生产、维修养护、水质检测、档案、计量收费、能力提升、应急管理、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是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五是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六是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七是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用水户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二是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三是不得私自拆、装、接驳或移动户外农村水供水管道(含水表);四是不得私拆、私改或私装未经水表的管道;五是不得擅自开关任何公共供水管道阀门以及擅自将自建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接通使用;六是不得直接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七是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水价核定与补贴。制定或者调整农村供水水价,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公示供水价格。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八)工程建设与管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管理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水费收缴。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一是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计量设施;供水进户的应安装水表,以表计量。二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逐步推行先进的自动计量设施、收费管理系统。用户应积极主动及时充值,保障自家供水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咨询电话:0903—6750088(民丰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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