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要求及中共和田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和田地区民丰县党政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和党编委〔2020〕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不配合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查处工作。
(三)建立健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民丰县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指导乡(镇)统计部门加强班子和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乡(镇)统计人员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调查费。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地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地区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负责组织城乡一体化、重点服务业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和1%人口抽样等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三、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民丰县麦迪尼也提东路003号
联系人:李 健 联系电话:0903-675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