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和田地委 和田行署批准的《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民丰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民党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县域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内设机构
民丰县林业和草原局不设内设机构,直属2个事业单位,为民丰县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中心、民丰县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中心。
三、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民丰县兰帕北路15号
联系人:阿力木江·奥斯曼 联系电话:0903-675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