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和田地委 和田行署批准的《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民丰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民党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拟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的医药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落实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民丰县医疗保障局不设内设机构,直属1个事业单位,为民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三、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民丰县尼雅西路186号
联系人:邓杰春 联系电话:0903-67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