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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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机构职能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1 17:41   浏览次数:1999次   【字体: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和田地委  和田行署批准的《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民丰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民党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三农”和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三农”和水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主要河流、湖泊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承担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组织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十四)提出畜牧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负责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负责组织畜牧行业科技培训。

(十五)负责兽医医政监督管理,负责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十六)实施兽医生物制品、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考核评估。

(十七)负责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监督指导动物疫情扑灭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十九)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地方性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县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十一)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制定全县用水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二)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三)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五)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十六)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谁能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负责全县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十)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三十一)负责水利行业的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水利、水产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队伍建设;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承担水利、水产统计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畜禽生产率,提升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4.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

5.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要求,最大限度简化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7.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内设机构

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不设内设机构直属5个事业单位,分别为:1.民丰县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2.民丰县农业技术推广站;3.民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4.民丰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5.民丰县种业发展中心;6.民丰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7.民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三、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四、单位地址及联系人

民丰县文化东路10号

联系人:甫拉提·买吐送  联系电话:0903-675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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