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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大风天气期间“禁火令”

日期:2023-03-21 10:58  浏览次数:1174

近期,气温快速回升,风干物燥,各类火灾诱发因素明显增加,加之清明节临近,群众焚纸祭祀等室外用火明显增多。为切实做好春季大风天和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大风天期间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 坟头烧纸或烧香、吸烟、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随意倾倒炉灰等能引发火灾的废弃物;

    (四)其它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二、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二)根据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发挥微型消防站作用,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三)确定重点防火场所、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实行严格管理;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  

    (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篷布保护措施;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八)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九)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五、要重视加强对中、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随意玩火、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六、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请及时拨打“119”报警;发现身边有火灾隐患,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并立即向政府或消防等部门报告。

  八、违反本禁令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坚决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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