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民丰县政府门户网站(民丰县政府门户网依申请公开栏目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询问点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新疆民丰县买迪尼也提东路07号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903-6750156
办公时间:夏季,10:00-13:30,16:00-20:00;冬季,10:00-14:00,16:00-19:30(节假日除外)。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新疆民丰县买迪尼也提东路07号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0903-6754400
邮编:848599
收件人:民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903-6750156
(3)邮箱申请。
邮箱:1440902239@qq.com
联系电话:0903-6750156
地址:新疆民丰县买迪尼也提东路07号邮编:848599
2、接收
由民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的查看接收,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办理
根据工作流程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申请的要求进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5、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自治区政府机关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存档
政务服务办公室将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回执登记等形成材料,并整理成册存档,便于备查。
7、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监督保障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民丰县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和田地区纪检委驻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举报。
举报电话:0903-6750147
办公时间:夏季10:00-13:3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6:00-19: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民丰县买迪尼也提东路07号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2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3-6756044
办公时间:夏季10:00-13:3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6:00-19: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和田地区民丰县索达西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