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民水字〔2025〕3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5-04-02
有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解读:民丰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县直有关单位:
《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县人民政府第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丰县水利局
2025年3月5日
民丰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末级渠系良性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07〕7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丰县域内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斗渠进口以下斗农渠(含配套建筑物)及分布在尼雅乡、尼雅镇、若克雅乡、叶亦克乡、安迪尔乡、萨勒吾则克乡、亚瓦通古孜乡村集体使用的,试行“两水统调同价”的机电井运行、维修和养护费用。毛渠及其他田间水利设施由种植户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 凡使用末级渠系和机电井灌溉的用水户均应按照末级渠系维护费标准缴纳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在斗渠进口进行计量,试行按方征收。暂无自动化计量设施的,由水管单位和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通过人工量水方式确定水量。
第五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水价试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和田地区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发物价〔2024〕12号)、《关于调整民丰县农业水价的通知》(民发改字〔2024〕154号)等文件,末级渠系维护费定为0.0228元/m³。
第六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由水利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应急水量,酌情减免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对末级渠系量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计量监测,做好水量台账和统计,核定灌溉面积,做好末级渠系维护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八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管理要做到水价、计量、水费“三公开”,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时向用水户公布收缴账目。
第九条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据供用水管理和水费征收制度,按照斗渠进口用水量向用水户征收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十条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在收取农业灌溉水费(含末级渠系维护费)时应当开具专业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以搭车征收的,一律视为乱征收,用水户有权拒交或投诉。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专业社应当设立专户,用于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支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公示制度,每年向用水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挤占。对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财务尚不健全、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末级渠系维护费可暂由上一级乡(镇)负责代管、并单设核算科目,专款专用,实行“合作社水费、乡(镇)代管、合作社专用”。
第十二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用于末级渠系及抗旱机电井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农民用水专业合作日常管理经费开支不超过40%,具体由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支配。维修维护费3000元以下支出由合作社理事会商议决定,3000元以上支出由理事会商议决定,逐级上报乡镇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商议决定维修事宜→乡(镇)水管人员审查核定→提请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审批后执行。
施工流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审批通知→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实施→施工期间乡(镇)水管人员监督与指导→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委员会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由上一级乡(镇)代管的,乡(镇)代表可参与“一事一议”过程,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根据民主表决结果,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计划,经乡(镇)水管人员审查核定后方可办理开支手续。
第十四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支出范围。
(一)末级渠系维护费的60%支出范围:
1.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和抗旱机电井的跟新改造、和维修养护费;
2.村(社区)防洪工程和渠道、蓄水池安全防护工程维修养护费;
3.末级渠系、农田排水沟、渠系及山洪沟道的疏浚清淤费;
4.灌水期间为确保渠道输水安全运行,开展巡查而发生的人工费;
5.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其他费用。
(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40%支出范围:
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人员因参与供用水管理事物而产生的工资要依照考勤发放表;
2.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日常办公经费及清淤、维修工具设备购置及更换、维修费用;
3.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村两委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村干部参与的合作社,既可以发挥村干部的政治影响力和行政动员力,又可以发挥合作社的经营效能,确保农民用水合作社正常运转。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以下村级干部(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或协警、无编制干部)可以在合作社兼职兼薪。执行与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农民用水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兼职农业用水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
1.行政、事业编制、县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2.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被行政、事业编、县编及国有企业单位开除人员;
第十六条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私自挪用作它用和增加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年末将末级渠系维护费收支情况向用水户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末级渠系维护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合作社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重点对维修维护方案(含预算)及验收审核审批情况、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和年度经营情况、渠系末端维护费用的收支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末级渠系维护费作出调整的,经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部门核准,报民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4日,由民丰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