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民丰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领导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主要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等。
5.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部门办公会议、局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7.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民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丰县人民政府网 (https://www.mfx.gov.cn);
2.《民丰县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民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查阅,纸质公报可在在民丰县档案馆、民丰县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查阅;
3.民丰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5.现场查阅点:(1)民丰县档案馆(地址:民丰县尼雅西路87号,电话:0903-6750107,查阅服务时间:夏季上8: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2)民丰县图书馆(地址:民丰县吾斯塘布依南路003号),电话:0903-6750261,查阅服务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工作日))、民丰县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民丰县幸福社区友谊路75号,电话:19990362172,查阅服务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工作日))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民丰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民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地址:民丰县文化西路4号
邮政编码:848599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3-675007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民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民丰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申请表复印。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民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民丰县文化西路4号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3-675007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民丰县文化西路4号民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联系电话:0903-6750070
邮政编码:848599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328221867@qq.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03-6750070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民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民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民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民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民丰县文化西路4号
邮政编码:848599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工作日)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3-6750070
电子信箱:328221867@qq.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