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和田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和地财社〔2023〕64号),现拨付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5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公告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该项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支出列“2100499其他公共卫生支出”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民丰县财政局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