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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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民丰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22-09-06 10:45   浏览次数:1398次   【字体:

 一、办理事项名称:棋牌、台球、打字复印经营场所备案

    办理依据:《关于复印打印类和棋牌台球类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经营的通知》(和文管办〔2017〕3号)复印打印类和棋牌台球类经营场所分别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行监管。经营者在办理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后,应当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对象:法人、自然人

办理条件:有符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经营设施、其中棋牌台球类经营点与学校、医院等单位有距离限制、经营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消防条件合格。此项申办经营场所有数量限制。应提交1.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服务窗口提供);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棋牌台球类经营需提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52条的书面声明;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8.六小经营场所核查合格证明材料;9.依据本地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①提交申请受理申报材料→②场所现场勘验→③呈报局领导审批→④审批结果转至县政务大厅→⑤审核发备案登记文书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办)6751995

    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二楼文旅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3:00、16:00-19: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办理事项名称: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办理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第九条;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1月25日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十二条。十八条。

办理对象:法人、自然人

    办理条件:1、具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2、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点;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应提交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一份;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原件一份,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份;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书复印件一份;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事程序:①行政咨询→②申请受理→③实地检查→④公示→⑤听证→⑥审核与决定。

受理时限: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行政咨询、公示、听证时间)

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办)6751995

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二楼文旅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3:00、16:00-19: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办理事项名称: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办

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条、第十三条。

办理对象:法人、自然人

办理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准入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办事程序:①受理→②勘查→③公示→④筹建→⑤申请设立→⑥终审→⑦许可决定

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含行政咨询、公示、听证时间)

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办)6751995

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二楼文旅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3:00、16:00-19: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事项名称: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办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办理对象:法人、自然人

办理条件: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申报资料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5.场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依法需要的其他材料。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2.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一份,企业提供);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事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决定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办)6751995

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二楼文旅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3:00、16:00-19: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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