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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人社局现行就业政策

2026-03-27 12:05  浏览次数:174

一、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依据: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规〔2024〕4 号)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向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二、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为见习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开展指导管理等。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单位留用率不低于50%的,给予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和16— 24 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见习单位提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和银行流水,开户银行账号、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参保凭证(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留用人员社保缴费凭证)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公示并提请局党组研究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依据: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规〔2024〕4号)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向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1.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2.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社保缴纳凭据、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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