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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林草局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条件及程序

2026-03-26 12:39  浏览次数:70

一、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一)实施依据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认定条件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程序环节:

1.受理阶段:调运单位或个人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报检,提交《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2.审查阶段:应根据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对《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进行审核、分析,确定检疫方案。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确定时间并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3.决定阶段: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向报检单位或个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

 4.送达阶段:将《林业植物检疫证》送交调运单位或个人。

 5.事后监管阶段: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未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向报检单位或个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一)实施依据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认定条件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程序环节:

1.受理阶段:调运单位或个人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报检,提交《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2.审查阶段:应根据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对《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进行审核、分析,确定检疫方案。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确定时间并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3.决定阶段: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向报检单位或个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

 4.送达阶段:将《林业植物检疫证》送交调运单位或个人。

 5.事后监管阶段: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未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向报检单位或个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二)认定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三)程序环节:

1.受理阶段: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需要延续的按期换发新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一)实施依据

关于调整天然林木采伐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非林地上的天然林木采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非林地上受害天然林木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上述审批事项、其他涉及天然林木采伐的审批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承接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原因需采伐林木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 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认定条件

适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及其非林地上的天然林木采伐、人工林抚育间伐以及全区天然林地上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灾害木的审核审批。1.依法可以采伐的林木。 2.符合规程规定的采伐方式。 3. 具有年森林采伐限额。4. 无法律法规不能采伐林木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环节:

1. 申请:申请人县级林草部门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

5. 制证: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根据申请选择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民丰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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