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
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
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
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
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法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
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3.执法区域:民丰县辖区范围内
4.执法人员资格一览表
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资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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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证件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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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再丽努尔·麦提托合提 |
女 |
31110822005 |
2029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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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 |
男 |
31110822001 |
202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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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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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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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暂行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
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气功管理暂行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毒条例》、《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结果
详见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文书样式
五、救济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民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举报方式
地址: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民丰县昆仑路12号)
邮编: 848500
电话: 0903-6753900
七、受理反馈程序
受理投诉→立案(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调
查取证→处理→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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