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一)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二章规定,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门牌、公文、公共场所招牌、商品包装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通报批评,追究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通报批评+罚款500–5000元。第三十八条:翻译、广告牌匾制作企业违规,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通报批评+罚款1000–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
(二)实施条件
应当双语并用而未用:单位名称、门牌、印章、公文、证件、信封;公共场所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车辆标识;区内生产销售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用字不规范:双语并用时,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不符合自治区规定。
使用外文未配双语:名称、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使用外国文字,未同时配规范双语。
逾期不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纠正上述违规行为。
(三)实施程序(县教科局)
来源: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
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的,制作《立案审批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2人及以上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记录。
3.责令改正(前置程序)
调查认定违规后,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内容、期限(通常7–15日)。
4.审查与告知
期限届满未改正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与送达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种类幅度、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作出机关与日期。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
当事人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户,罚缴分离。
7. 结案归档
履行完毕或执行终结后,制作《结案报告》,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对高校的教师处罚除外)
一、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
第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证书由教育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
第二十七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没收假证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1998年)
第十八条:对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禁考。
第十九条:考试作弊的,成绩作废、3年内禁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
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教育部门可撤销教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使用假证按骗取处理、没收假证。
来源: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学校/考试机构移送。
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2人及以上),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记录在案。
3.审查与告知:调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考试作弊:宣布成绩作废,3年内禁考,通报所在单位。
使用假证:没收假证书,按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