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公示台账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人员 | 是否申诉 |
1 | (民)应急罚〔2021〕1号 | 和田和若丰民矿业有限公司 |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区未做围栏,逾期未整改,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戴头盔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6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年5月9日 | 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靳隆 | 否 |
2 | (民)应急罚〔2021〕2 号 | 王国存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年4月27日 | 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靳隆 | 否 |
3 | (民)应急罚〔2021〕4 号 | 黄伟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年6月19日 | 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靳隆 | 否 |
4 | (民)应急罚〔2021〕5 号 | 加向阳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关闭、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年4月27日 | 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靳隆 | 否 |
5 | (民)应急罚〔2021〕6 号 | 李琦 | 危化品运输车加油口未上锁,安,危化品运输车辆离工地宿 舍区附近停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年11月2日 | 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靳隆 | 否 |
6 | (民)应急罚〔2022〕1 号 | 王杨均 | 安全管理员生产经营期间未穿静电服装;紧急按钮区未张贴警示标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王杨均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2年4月25日 | 韩现营、李玲 | 否 |
7 | (民)应急罚〔2023〕1 号 | 民丰县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2023年3月27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违法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4月13日 | 韩现营、王艳霞 | 否 |
8 | (民)应急罚〔2023〕2 号 | 民丰县美斯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023年5月17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民丰县美斯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水泥制砖机外露传动设施未作防护装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 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5月23日 | 韩现营、王艳霞 | 否 |
9 | (民)应急罚〔2023〕3 号 | 民丰县顺隆嘉盛建材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16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干部到民丰县顺隆嘉盛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出砖口和进砖口的摆渡车外露转动设施分别未安装防护装置,共2处。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18日 | 韩现营、阿尔祖古丽·麦提赛伊迪、李玲 | 否 |
10 | (民)应急罚〔2024〕1 号 | 新疆金丰建材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干部到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缺少员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档案资料,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8日 | 韩现营、王艳霞、阿尔祖古丽·麦提赛伊迪 | 否 |
11 | (民)应急罚〔2024〕2 号 | 新疆振创建材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振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出料口区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传送设施设备区未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8日 | 韩现营、王艳霞、李玲 | 否 |
12 | (民)应急罚当〔2024〕1 号 | 民丰县商旺商贸有限公司 |
2024年9月11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丰县商旺商贸有限公司发现现场作业人员亚森·阿西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麦麦提敏·麦提图尔荪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决定给予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警告的 行政处罚。 |
2024年9月11日 | 麦热姆妮萨罕·巴拉提、王艳霞 | 否 |
13 | (民)应急罚〔2024〕3 号 | 民丰县甲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10月14日,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丰县甲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沥青储存罐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2024年第四季度第二个工作周结束前未将第三季度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报至我局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第九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决定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警告的给予共计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1月6日 | 麦热姆妮萨罕·巴拉提、王艳霞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