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和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标准和和田地区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和地财社〔2024〕4号),现拨付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8万元,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公开如下:
一、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支出列入“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民丰县财政局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