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修订)
三、办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民丰县司法局)
四、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复议前置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登录12348新疆法网(新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查询申请条件并下载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903-7868869。
七、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4.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或原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
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八、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民丰县尼雅西路162号和田地区民丰县司法局法治办,联系电话:0903-7868869 邮编:848599。
2.当面申请,请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03-7868869。
3.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s://xzfy.moj.gov.cn/。
注: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和田地区民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九、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十、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公地址
民丰县尼雅西路162号和田地区民丰县司法局
附件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附件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