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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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流程图说明

阶段

序号

节点

文书名称

节点说明

案件

来源

1

案件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办、上级交办、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

专项执法检查

/

3

转办交办

/

4

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处理单

5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6

其他

/

 

7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立案

程序

8

是否立案

立案(不予)审批表/移送函(书)/指定管辖函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确定执法责任层级,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9

不予立案、移送或指定管辖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符合移送条件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不属于本级管辖指定管辖

调查

取证

10

普通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11

调查取证

现场执法检查表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采样取证登记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调查终结报告

其他文书

责令

改正

12

法制审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前,要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现场下达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程序。

13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

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

终结

14

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事先处罚告知前,要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5

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

决定

集体审议记录/纪要

调查终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6

是否予以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17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移送或指定管辖

《案件移送书》/移送函/指定管辖通知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应当移送其他机关或部门的移送其他机关或部门;属于属地管辖的,按照执法责任层级指定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管辖。

19

事先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普通程序中,生态环境部门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听证

程序

20

当事人

申请听证

/

生态环境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22

法制审核

内部审批表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或提起陈述申辩或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可不进行法制审核。

23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集体审议记录/纪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或提起陈述申辩的,可不进行集体审议。

陈述

申辩

24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充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纳。

简易

程序

25

简易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26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现场调查程序。

27

违法事实

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纳。

处罚

决定

29

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态环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的印章。

30

送达

《处罚决定书》并公开

送达回证

简易程序中,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备案。普通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处罚

执行

31

行政处罚的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32

进入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处罚督促履行

义务催告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33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要求将案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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