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添加时间:2023-07-1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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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民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下称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记录的主体、形式

第四条 执法机构中的正式在编人员,是指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部门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归档及使用

第八条 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储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执法机构应每月定期将音像记录信息集中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人员信息、录制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音像记录归档和保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的,由相关执法科室会同法制审核科室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四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使用人员、购置日期等建立记录设备档案,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应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储存在专用存储器的音像记录信息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定期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民丰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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