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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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三)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进行。执法检查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时,应按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督查、巡查、跨部门联合执法等非计划执法检查,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综合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或值班作业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7)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8)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1)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3)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5)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7)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18)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9)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2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21)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2)危化品使用单位;

23)风险报告制度;

2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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