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不动产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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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国自然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研究制订民丰县不动产登记流程如下:

一、申请

二、受理:1.查验登记范围;2.查验申请主体;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4.询问;5.受理结果

三、审核:1.书面材料审核;2.查阅不动产登记簿;3.查阅登记原始资料;4.实地查看;5.调查;6.公告;7.审核结果

四、登簿

五、收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民丰县自然资源局

                   (民丰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12月5日


民丰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研究制订民丰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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