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2022年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和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标准和和田地区财政局《关于拨付2022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和地财社〔2022〕36号),现拨付你单位2022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12.16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明确你单位2022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支出列入“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请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民丰县财政局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