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反馈意见(序号7)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 反馈问题
水源地调整、变更的工作需要加快进度
二、 整改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保证水质、保障供给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取消现有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的尼雅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尼雅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若克雅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萨勒吾则克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台州水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民丰县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尼雅总水厂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易地搬迁点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
三、 整改措施
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工作。按照《民丰县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方案》第一批对尼雅镇、尼雅乡地下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取消,并在2020年4月22日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当前第二批取消若克雅乡、萨勒吾则克乡、台州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告和新建水源地和尼雅总水厂(地下水)、易地搬迁点水厂划分保护区报告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与2021年9月10日获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四、 整改效果
水源地调整后,饮用水质、供水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存生活提供了基本保证;饮用水源地布局设置优化,更加有利于协调经济社会活动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国土空间的合理利用,为实现双赢打下基础。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在7日之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分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分局
联系电话: 0903-6750411
日 期: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