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04-1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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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41号),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二、此次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预算指标,专项用于补助2021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保障参保对象各项权益。

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直达资金要求,上述资金属自治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自治区财政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按时做好绩效监控,每年10月10日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反馈各地并报送财政局备案。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地区财政局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五、请贵单位加强对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民丰县财政局

2021412

2021年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二批) 资金分配表

    单位:人、万元


                    
            项目




单位名称

2020年末基础养老金领取人数数

补助
比例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补助预算资金

直达资金标识

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

100%

12 

12

01自治区直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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